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8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盧鈴蘭 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4月1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並開立到期日為95年4月30日之本票乙紙交債權人收執。相對人並於95年4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上揭借款之擔保,設定2,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5年4月1日起至95年4月30日止,無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經登記在案。詎聲請人提示上開票據,然不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表:95年度拍字第8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宜蘭縣│宜蘭市│ 梅洲 ││648│田││5│10│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