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8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於民國87年12月18日向第三人 羅阿茶 購買土地1筆,土地地號為宜蘭縣○○鄉○○○段○○○號,總價款1,425,000元,俟後因土地重測,變更地號為宜蘭縣○○鄉○○段○○○○號,而受當時法令限制下,該土地無法過戶予聲請人,雙方即約定暫時將該土地登記於相對人乙○○名下,日後法令變更或聲請人取得自耕能力證明時,再過戶予聲請人。相對人乙○○並於88年3月間以該土地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10,000,000萬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作為擔保,惟聲請人甲○○於民國95年4月1日付清買賣價款後,迄未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
三、本件相對人乙○○提供系爭土地作為擔保聲請人甲○○取得該土地所有權,現農地買賣就農民之身分限制已經解除,當初所附條件已成就,聲請人甲○○多次要求相對人乙○○將系爭土地過戶予聲請人,惟第三人羅阿茶及相對人乙○○皆拒不履約,已違反買賣契約。該抵押物所擔保房屋移轉之債權未能獲得實現,依當時雙方合約第8條「甲方如違約不買或不履行按期交付價款時,願將已付訂金全部被乙方沒收,如乙方違約不賣或不履行交付不動產者,除應立將既收定金及價款全部退還予甲方外,並應即賠償定金同額之違約金交付甲方,各不得異議」,依上述規定,除房屋價款新台幣1,425,000元外,連同違約金200,000元,計新台幣1,625,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買賣契約書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表:95年度拍字第8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員山鄉│永結││431│旱│││1572.72│全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