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1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甲○○所涉詐欺案件,於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請求時,尚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迄今尚未起訴,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原告對於未經起訴之刑事案件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張清洲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