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725號
原告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8,1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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