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24號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予延展清算完結期限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止。
聲請費用由松竹圖書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松竹圖書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稽徵機關清算身報尚未核定,故部分債權、債務尚未處理完成,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二、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前開聲請,經本院調取相關呈報清算人民事卷宗(本院91年度司字第306號)、延展清算民事卷宗(本院94年度聲字第886號、94年度聲字第2079號)核明後,認為並無不合,爰准予延展清算完結期限為如主文所示,惟本件清算期間拖延甚久,清算人應積極清算,若非有正當理由,本院將不准再次延展清算,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書記官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