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六年度除字第一八四號聲請人乙○○
樓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一一三五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五日刊登中華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原所有人 惠信亭 已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死亡,其繼承人協議分配由聲請人繼承之,有繼承系統表乙紙、戶籍謄本二紙、股票掛失證明、股票遺失報案證明及股份分配協議書可證(參本院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一一三五號卷),惟因不慎遺失,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一一三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珮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股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8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1│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0000000│1│285│原為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惠信亭所有,│││││││惠信亭死亡後,其繼承人協議分配由│││││││聲請人繼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