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5352號債權人 邱作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瑞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支付命令聲請狀具狀人「 邱雯 僅」是否有誤?(因與
債權人邱作堃不相符)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9年3月25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
自提示日起算)㈢確認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