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佳映
林香君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0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前
3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2人分別因違反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輸入私酒罪,經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等情,各有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佐。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即屬被告2人未經許可所輸入之酒類,為被告2人供述相關過程在卷,並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函文及扣押貨物收據、搜索筆錄、派件資料、照片在卷可以證明,是聲請人就上開物品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西鳳酒(每瓶500毫升)│5瓶│來源為大陸地區│├──┼─────────────┼──┼───────┤│2│汾酒(每瓶475毫升)│6瓶│來源為大陸地區│├──┼─────────────┼──┼───────┤│3│貴州茅臺酒(每瓶500毫升)│30瓶│來源為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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