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4號原告 陳永青 被告 許哲勝 上列原告對被告許哲勝提起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陳報所訴請返還之臺中市○區○○○路00號19樓之3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交易價值,亦未繳納裁判費。依本院職權查調所得,系爭房屋所在同社區之相似房地其實價登錄交易價格約為新臺幣(下同)820萬元,爰依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696,600元)及所持分土地之公告現值(786,000元)之價值比例,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852,772元[計算式:820萬元×000000(000000+786000)=3,852,77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21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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