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9號原告 陳耀全
陳盛順 陳耀慶 陳耀宏 陳欣怡 被告 胡淳淵 上列被告胡淳淵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朱嘉川
法官羅惠雯法官周宛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