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9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9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易字第99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丞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第20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 郭德華 告訴被告陳俊丞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被告與告訴人業於民國100年12月1日本院準備程序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撤回告訴乙節,此有和解筆錄1份在卷可稽。則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且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而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即自收受判決書之翌日起算10日)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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