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6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167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振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877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號:107年度簡字第306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以:被告黃振倫與告訴人 徐志賢 同為臉書公開社群網站上「FORDFOCUSMK3.5」社團之成員,黃振倫因不滿徐志賢在該社團,對其所發表之公開文章,在留言板中回覆之言論,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2月8日17時許,在不詳地點,以網際網路連線至上開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上開文章留言板中,標記徐志賢,並留言「 狗哥 好」、「狗哥出現!!狗哥好棒棒~~」等文字辱罵徐志賢,足以貶損其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明定。
三、本件被告被訴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
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徐志賢於107年9月25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簡字卷第16頁),依前揭法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