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8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月18日犯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574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4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