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6年度偵字第11827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緩字第2505號、97年度執聲字第1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貳拾陸片、空白光碟肆拾伍片、信封伍拾只、棉套陸拾只、電腦主機壹台(含內建燒錄機貳台),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6年5月28日確定,97年5月2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盜版遊戲光碟二十六片、空白光碟四十五片、信封五十只、棉套六十只及電腦主機一台(內建燒錄機二台),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5月23日以96年度偵字第11827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一年,97年5月2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11827號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一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二十六片、空白光碟四十五片、信封五十只、棉套六十只及電腦主機(內建燒錄機二台),均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屬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