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11號聲請人 焦中宇 相對人 李秀惠
陳武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秀惠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以其所有坐落於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及同段56建號建物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
4年10月2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李秀惠、陳武政於104年12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130萬元,並共同簽具本票壹紙為據。又於104年12月30日抵押權權利內容移轉變更,變更後增加義務人兼債務人陳武政、擔保債權總金額為250萬元,及增加相對人陳武政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共同擔保,亦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經催告還款通知後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及催告還款通知之存證信函暨郵件收件回執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李秀惠、陳武政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裁定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111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萬丹鄉│ 萬惠 ││483│建│0│1│70.00│全部│所有權人:│││││││││││││李秀惠│├──┼───┼────┼──┼──┼───┼─┼──┼──┼────┼───┼─────┤│002│屏東縣│長治鄉│繁華││680│建│0│0│7.07│5分之1│所有權人:│││││││││││││陳武政│├──┼───┼────┼──┼──┼───┼─┼──┼──┼────┼───┼─────┤│003│屏東縣│長治鄉│繁華││681│建│0│0│66.36│全部│所有權人:│││││││││││││陳武政│├──┼───┼────┼──┼──┼───┼─┼──┼──┼────┼───┼─────┤│004│屏東縣│長治鄉│繁華││696│建│0│0│63.48│全部│所有權人:│││││││││││││陳武政│├──┼───┼────┼──┼──┼───┼─┼──┼──┼────┼───┼─────┤│005│屏東縣│長治鄉│繁華││697│建│0│0│3.33│全部│所有權人:│││││││││││││陳武政│├──┼───┼────┼──┼──┼───┼─┼──┼──┼────┼───┼─────┤│006│屏東縣│長治鄉│繁華││698│建│0│0│12.19│全部│所有權人:│││││││││││││陳武政│└──┴───┴────┴──┴──┴───┴─┴──┴──┴────┴───┴─────┘┌──────────────────────────────────────────────────────────┐│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111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56│惠安路59巷11號○○○鄉○○段48│鋼筋混凝土│一層53.02、二層86.78、││全部│所有權人:李秀惠│││││3地號│造、三層樓│三層23.03、騎樓39.60,│││││││││房│合計202.43││││├──┼───┼───────┼───────┼─────┼───────────┼─────┼──┼────────┤│002│180│水源路71之2號○○○鄉○○段69│鋼筋混凝土│一層59.19、二層59.19、││全部│所有權人:陳武政│││││6、698地號│造、三層樓│三層59.19、屋頂突出物3│││││││││房│.60,合計18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