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71號原告 簡維廷 被告 張漢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1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於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陳怡安法官鄭虹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書記官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