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30號原告 李怡臻 上列原告對被告 黃漢懿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