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婚字第2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 律師複代理人 黃立緯 律師被告甲○○(VUONGMYPHUNG)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原告係中華民國人,而被告係越南國人,兩造於民國108年1月15日結婚,被告並於108年6月初入境與原告同居,嗣被告於108年9月17日未告知原告而返回越南,迄今未再回來,故依民法第1052條1項第5款及第2項之規定,請求離婚等語。
二、經查: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內政部移民署被告入出國日期紀錄可參,故應認被告自108年9月17日出境後未再返回臺灣至明。
(二)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為民法第1001條前段所明文,被告離家長達2年餘未返回,應屬以惡意遺棄他方,並在繼續狀態中,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052條1項第5款之規定,請求離婚。故原告請求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院既已准許離婚,則原告另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離婚,則不予論述。
三、綜上,原告請求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