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701號聲請人環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泰宇 (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周旻臻周美麗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係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惟相對人於93年4月1日即已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相對人於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已無當事人能力,甚為明瞭。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尚非適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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