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19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1905號
原   告 千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郁
被   告  陳美如
訴訟代理人  黃明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書記官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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