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4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0月9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009號(偵查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448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因受刑人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依法聲請減刑等語。
二、按「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1月26日以95年度訴字第200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已於96年2月26日確定。
惟受刑人於前開案件確定後未到案執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6年5月28日通緝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通緝紀錄表附卷足憑,堪認被告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即96年7月16日以前業經通緝,迄96年7月16日始遭緝獲歸案接受執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之規定,不得減刑,是前揭減刑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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