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8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預納被告借提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為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現於臺灣士林看守所在押中,借提被告之費用應由原告預納,爰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預納借提費用新臺幣2,6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書記官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