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設定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87號上訴人即主參加被告① 方世玉
② 黃詩怡 ③ 林文華 ④林琦⑤林于仙⑥ 林予婷 ⑦ 林均澤 ⑧方靜⑨ 方玉玲 ⑩ 方世樑 ⑪林炫⑫ 鍾雪碧 ⑬方 鍾金蓮 被上訴人即主參加原告 黃宗元
黃鈴茹 黃造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主參加訴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0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係對主參加訴訟之判決全部不服,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則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上訴人間地上權設定契約書約定地上權租金每年新臺幣(下同)7萬元,是其價額以1年租金7萬元計算後為105萬元(計算式:7萬元×15年),另地上權設定之標的苗栗縣○○鎮○○段○○○號(重測後為新山佳段150地號)土地之地價為836萬2,536元(計算式:27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632元),依上所述,應以1年租金15倍即10
5萬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