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判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判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判字第112號抗告人即聲請人鄭有㨗被告 馬秀君 年籍詳卷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告訴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8年11月11日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108年度聲判字第11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詳如附件「刑事抗告狀」所載。
二、對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不得抗告;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5項後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即聲請人鄭有㨗(下稱抗告人)提起本件交付審判聲請,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欠缺法定程式且無法補正,而裁定駁回交付審判之聲請在案。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抗告人對法院所為上開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不得抗告,惟抗告人猶對原裁定聲明不服而提起抗告,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楊甯伃法官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葉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