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29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邱鈞賢
楊涵鈺 被告 洪翊程 兼法定代理人 洪瑞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兼法定代理人洪瑞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庭法官張毓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