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303號聲請人 徐茂銘 即財團法人 杜詩綿 教授學術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杜詩綿教授學術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杜詩綿教授學術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條、第五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若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只須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第1項規定:「法人以事務所之新設、遷移或廢止,其他登記事項之變更,而為登記或為登記之更正及註銷者,由董事聲請之。」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核准或備查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無庸法院裁定變更。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杜詩綿教授學術基金會(下稱杜詩綿教授學術基金會)之董事長,該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經108年度第5屆第1次董事監察人會議修訂通過,變更內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教育部民國108年10月25日臺教社㈢字第1080134388號函、杜詩綿教授學術基金會108年度第5屆第1次董事監察人會議紀錄、杜詩綿教授學術基金會組織暨捐助章程、杜詩綿教授學術基金會捐助章程、杜詩綿教授學術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及夫妻查詢系統、杜詩綿教授學術基金會108年第5屆第
1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簽到簿、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惟審以聲請人所提出之杜詩綿教授學術基金會108年度第
5屆第1次董事監察人會議紀錄,可知聲請人現時已辭去杜詩綿教授學術基金會之董事長職務,現僅為董事,然依首揭說明,董事仍得為本案之聲請。又觀諸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2條及第16條係就基金會之財產運用方法及基金會如解散其財產之歸屬所為之修正;第5條至第10條、第12條、第14條係就董事、監察人及秘書長之選任、任期、改選、解任、職權,及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召開會議相關事宜為修正;第11條、第13條、第16條則係就基金會之財產會計原則、保管、運用方法及基金會如解散其財產之歸屬所為之修正,核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是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
2條、第5條至第14條、第16條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1條及第17條係就所應遵循之法令明文化;第3條則為財團之組織得設立分支機構之訂立;第4條僅為單純條號次序之變動,而第15條僅為文字之修正,第18條則僅為捐助章程許可程序及施行時點之規定,核與財團法人組織暨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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