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美琪 代理人 徐翊昕 律師複代理人 李大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提出配偶 潘進福 、子女 潘宇宸 、父親 曾永泉 、母親 曾魏雪梅
107年度所得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清冊。
2.提出共同扶養父母親之其餘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3.提出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並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4.聲請人及聲請人之子女、母親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5.自己所有之機車行照影本。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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