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九號
上訴人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瀛 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四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八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五八號),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附帶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在第三審程序,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於駁回其請求上訴人給付部分提起附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洪根樹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