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74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代理人立德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複代理人 劉君儀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榮鑫
陳榮隆
一、債務人徐榮鑫、陳榮隆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陸拾陸萬零叁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郁萍陳重安 發支付命令部分,應予駁回:
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㈡經聲請人查報本件債務人陳郁萍、陳重安己於民國98年6
月30日、99年10月28日申登,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核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徐榮鑫、陳榮隆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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