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9號聲請人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應充 相對人 黃穩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9年10月1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0,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9年10月
3日起至119年10月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10,000,000元,詎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1年1月17日雲院恭非平決101年度司拍字第9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然查相對人黃穩軒於89年10月23日出境前往香港,91年12月11日遷出登記,但無登錄前往之當地國詳細地址,是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嗣經本院依聲請公示送達,惟相對人黃穩軒逾期仍未表示意見,有本院101年2月21日雲院恭非平決10
1年度司拍字第9號函、本院公示送達公告、新北市永和區公所函及公示送達登報資料在卷可稽。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六市│大北勢│ 林子頭 │0000-0000│田│3185│全部│││0│││││││││││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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