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9號原告 郭雅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維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提起本件訴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書記官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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