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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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票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422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余俊輝冠達油漆工程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應繳納聲請費3,000元,已繳納2,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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