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38號原告 林伊珊 被告 鄭雅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18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則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書記官張哲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