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票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420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順諒陳高 和子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收費標準)。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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