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易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祭祀公業 張永昌 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50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469,93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20,93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420,4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