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促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170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富國 、 陳思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