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4號原告 何明學 現於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芮莘吳任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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