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530號上訴人乙○○
甲○○丁○○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530號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98,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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