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0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遺棄屍體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涉犯刑法第247條第1項之遺棄屍體罪、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等犯行,經原審以98年度重訴字第3271號判決有期徒刑徒刑部分應執行二年十月,被告提起上訴,經本院訊問後執行羈押在案。衡諸本案之卷證、被告關於犯罪情節之歷審供述及本案審判程序進行之考量,被告已顯無羈押之必要,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尚無不合,准予提出新臺幣6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停止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黃家慧法官楊真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