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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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48號聲請人桃園縣龍潭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零伍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01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下同)25,057元,並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李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