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59號原告 江永丘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 律師被告 許筑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3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薏伩
法官王奕華法官呂典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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