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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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4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佳鴻選任辯護人黃逸柔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佳鴻於執行觀察勒戒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林佳鴻經法官訊問後,否認有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犯行,唯有卷附證人之證述及相關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扣案物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犯行,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販賣第
一、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本刑5年以上之罪,另被告有施用毒品習慣,曾因案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紀錄,又否認本案全部犯行,顯然有因畏罪而逃避將來審判及執行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日後審判及執行,故自民國
99年12月9日起羈押3月在案。
二、茲被告另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0年度毒聲字第209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於100年12月27日來函洽借被告送執行觀察勒戒,有100年12月27日雲檢文表100毒偵990字第35693號函1份在卷可稽,則被告於觀察勒戒期間,暫無羈押之必要,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陳雅琪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