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21號聲請人 陳鎮 律師被告 劉家宏 選任辯護人陳鎮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家宏於取具本院轄區內殷實之人保證金額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提出同額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相關證人業已到庭作證,被告劉家宏應無勾串共犯之虞,且告訴人 劉嘉如 等人已經離開道場,應無再度受到被告假借宗教力量,而為罰款、毆打、剪破衣服、脫光衣服、丟棄在外等行為,是已無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前於民國100年11月3日,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3、4款之原因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被告之辯護人於
101年1月3日為其具狀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3、4款之羈押原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於取具本院轄區內殷實之人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書,或提出同額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蕭雅毓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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