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5號原告 涂金鎗 訴訟代理人 涂欣成 律師
洪梅芬 律師被告 方鳳明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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