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38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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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3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家暴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138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克為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54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克為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賴克為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 許芯 如有所爭執,竟心生不滿,未適當控制自己之情緒,透過簡訊方式對告訴人施以言語恐嚇,致告訴人心理產生畏懼而處於不安,然念及其於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並非惡劣,且雖以言語恐嚇,但並未見再為具體危害告訴人安全之舉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