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009號債權人龍揚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伶旨 上列當事人對債務人 范翠玉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次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業定相當期間催告債務人給付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及債務人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
3月1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3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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