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93號原告齊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騰正 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 律師被告寰躍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雅琳 原告與被告寰躍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510,416元,經本院於
104年3月17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45,748元後,原告於104年3月30日具狀減縮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849,845元,故本件依原告減縮後訴之聲明,核定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849,84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