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裁定公司解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1號抗告人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昌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4年度司字第1號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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