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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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00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嚴 陳莉蓮 被告 陳順泰
陳韋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本件起訴請求撤銷被告2人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並請求被告陳韋婷塗銷上開土地於110年1月5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予被告陳順泰所有,依原告上開主張,核屬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