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呂春成右被告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呂春成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前經依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十萬元,嗣經具保人呂春成繳納現金在案。茲因被告於該署八十三度執字第六九二號案件執行時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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